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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美利坚:美国的建国理念及其历史反思(出版书)共23.5万字免费阅读-无弹窗阅读-高登·伍德/译者:廖世德

时间:2026-06-05 08:50 /史学研究 / 编辑:唐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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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美利坚:美国的建国理念及其历史反思(出版书)》精彩预览

72. Roy A. Foulke, The Sinews of American Commerce (New York: Dun & Bradstreet, 1941), 66–68, 74–75, 89; William E. Nelson, Americanization of the Common Law: The Impact of Legal Change on Massachusetts Society, 1760–1830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5), 44–45. For a sensitive analysis of the Virginia planters’ etiquette of debt, see T. H. Breen, Tobacco Culture: The Mentality of the Great Tidewater Planters on the Eve of the Revolution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5), esp. 93–106.·

73. Grundfest, Clymer, 177; Providence Gazette, August 5, 1786, quoted in David P. Szatmary, Shays’ Rebellion: The Making of an Agrarian Insurrection (Amherst: University of Massachusetts Press, 1980), 51; Madison, “Notes for Speech Opposing Paper Money” [November 1, 1786], in Hutchinson et al., eds., Papers of Madison, IX, 158–159; Taylor, Western Massachusetts, 166.·

74. Farrand, ed.,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II, 310, III, 350.·

75. Ruth Bogin, “New Jersey’s True Policy: The Radical Republican Vision of Abraham Clark,” William and Mary Quarterly, 3rd ser., XXXV (1978), 105.·

76. David Ramsay, “An Address to the Freemen of South Carolina on the Subject of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1787), in Paul Leicester Ford, ed., Pamphlet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Brooklyn, NY: Historical Printing Club, 1888), 379–380. Madison thought that the Anti-Federalist pamphlets omitted “many of the true grounds of opposi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articles relating to Treaties, to paper money, and to contracts, created more enemies than all the errors in the System positive and negative put together” (James Madison to Thomas Jefferson, October 17, 1788, in Boyd et al., eds., Papers of Jefferson, XIV, 18).·

77. Benjamin Rush to Jeremy Belknap, February 28, 1788, quoted in John P. Kaminski, “Democracy Run Rampant: Rhode Island in the Confederation,” in James Kirby Martin, ed., The Human Dimensions of Nation Making: Essays on Colonial and Revolutionary History (Madison: State Historical Society of Wisconsin, 1976), 267; Rush to Elias Boudinot, July 9, 1788, in Butterfi eld, ed., Letters of Rush, I, 471.·

第五章 美国宪政主义的源起

时至今,美利坚众国的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已经成了老掉牙的东西。美国宪法是全世界最古老的成文宪法,所以在今天看确实没有什么新意或特殊之处。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这个事实本没有什么特别,现今全世界各国的宪法大部分都是成文宪法,多数成于近三十年间。现在大家如果说到阿富、伊拉克有了新的宪法,通常都假定那是成文宪法。现代国家如果要制定宪法,形诸于纸黑字似乎是唯一的方式。(我应该指陈的是现今的新成文宪法大部分都比美国宪法冗许多。美国宪法有八千多字,在今天其实已经成和以列、英国宪法一样「不成文」。)

过往,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若不算独特,至少也很不寻常,但如今已经不是这样了。现在各国政府大部分都有不属于议会的司法官、主席,不过内阁向议会负责的国会制度在全世界仍然是主流,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似乎还是有点不寻常。

司法审核制曾经是美国特有,但是现在也不是了。全世界有很多国家现在都设有审核立法的司法官,有权宣告法规无效。(不过这种法院很多都是专设的宪法法院,和美国不一样,这点很重要。)英国的法院一向尊重国会主权,不过近年来也已经开始会引用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解释或限制国会所立的法规。

外国的法院现在也都会常太杏处理美国法院处理的生命权、言论自由、平等等事宜。但事实上,外国法院有时候会严格审查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他们判决的参考。欧洲国家的一些司法官现在宣告无效的法规比美国最高法院宣告的多。这些外国法院(譬如以列最高法院)有很多甚至会认为美国法院所避开的一些案例还是可以付审判,一些和军事事务有关的案例其如此。二○○二年四月初至五月上旬,以列军队在伯利恒包围躲藏有二百名巴勒斯坦人的圣诞堂(Church of the Nativity),期间发生了为这些巴勒斯坦人供应食物之数量的问题。这一类的事情,美国最高法院不太可能会接受成案,但是以列虽然没有成文宪法,其最高法院却可能会接受!

众所周知,以美国人很注重自己的权益,但是现在已开发国家也愈来愈常看到这种情形。近三十年内实施的新宪法都有一个以各种基本权利及自由构成的核心可供法官判决时参考。「政分离」是美国率先而有的观念,但就连这样的观念如今都已传播到一些为宗多元奋斗的国家。联邦制说起来也许是现代美国人发明的,不过也已经有多个国家模仿。确实,联邦制如今在全世界太常见了,世人反而不再看得见美国的联邦制。不过,美国在众多联邦国之间其实是最中央集权,所以也是最无趣的联邦国家。

然而,美国宪法尽管和众多国家的宪法很相像,其实还是有一些重大的差异。要了解这种差异,理解美国人对他国宪法习惯的无知,查考一下美国宪政主义的起源或许会有些帮助。

我们首先要强调的是一个事实,亦即十八世纪末奠定美国宪法基本结构的开国元勋,其实是一群强烈以英国自由传统子嗣自居的英国人。十八世纪的英国固然已经腐化,但是在美国人心目中却曾经是世上政治自由及人民政府的主要源头,其宪法广受各地自由知识分子的赞誉。所以,盎格鲁美利坚人(Anglo-Americans,十九世纪初欧洲人大部分都是这样称呼美国人)会成为这一支英式自由与权利平民传统的受益人实是再自然不过。美国人认为,英国这一支自由火炬已经传承给他们,他们有责任使之更加大放光明,更为永久。

这些美国人一心一意要避免充斥于英国宪法中的腐化,这表示他们在几个方面必须和英国的宪法传统分扬镳。事实上,针对十八世纪末美国宪政的发展以及原先的英国宪政做个比较,会有助于我们了解美国宪政的独特之处。

美国与英国宪政的差异

十八世纪美国宪政和英国宪政最明显的差异就是,美国那些革命家心目中的宪法是一份成文文件,是一规范政府的基本法制。美国革命之,宪法差不多完全等于政府以及政府的运作。按英国文化的传统,说到宪法,指的是政府的结构或组织,以及政府负责维护的一些基本权利。十八世纪的英国宪法是一集法律、习俗、原则、制而成的不成文宪法。

不过,美国人的宪法观经过发展,到了革命时代结束之,已经得很不一样。现在,美国人看宪法已经不再是政府的一部分,而是不同于且超越政府之运作的一份文件。一七九一年,潘恩说宪法是「先行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徒托空名之物,而是事实」。

对美国人而言,宪法是种本的东西,是份成文文件,就像每个家都有圣经,会带在边,随时查找一样。一七八七年宪法的主要制定者之一詹姆斯.威尔逊宣告说,这样的宪法绝对不是议会的产物,而是人民本的产物,「在他们手中如同黏土在陶艺家手中,他们有权随自己高兴予以塑造,维护、改善、精修或设置。」十八世纪的英国人要是真的相信美国人这个宪法理念是英国作家阿瑟.杨(Arthur Young)嬉怒笑骂所说,「照食谱做出来的布丁」,那么美国人真的会认为英国本没有宪法可言。

不过,我们现在对美国人这个「宪法是成文基本法」的理念虽然都视为理所当然,但是美国人建立这个理念的过程其实并不容易。北美殖民地居民于一七六○年代开始和英国吵宪政问题。在这个时期,他们对制宪问题的想法其实和他们的英国同胞没什么两样。他们和英国人一样,相信人民久享有的权利及自由如果有什么重大的威胁,那一向都是源自于君王的特有权。君王拥有这种同样古老、悠久,但是却模糊而任意的权来履行其治理国土的责任。确实,十八世纪的英国人看自己的历史,的确认为那就是两种相互冲突的传统权的斗争,一边是权以及好侵的君主制,一边则是热自由的人民。殖民时期,美国人和他们的英国同胞一样,一次又一次被迫起来抵抗君王特权的侵扰。他们依靠的是殖民地议会、为英国臣民的权利,还有他们中所说一些古老悠久的特许证(charters)。

十七世纪之时,在国王的特许证之下已经建立了许多殖民地。国王特许证是由国王发给萨诸塞清徒等团,或威廉.佩恩(William Penn)、巴尔的勋爵(Lord Baltimore)等个人的法人或领主特许证,让他们得以在新世界建立殖民地。不过这类特许证来在殖民地居民的眼中却逐渐失去其原来的意义,反而成政府治理用的法规,以及人民面对王室统治者确保自权利的利器,因而产生了新的重要。事实上,过去的整个殖民期间本就充斥了这一种特许证以及各式各样的文件,与王室每有嫌隙,殖民地议会就会拿出这些文件和王室争吵。

殖民地人民诉诸书面文件以确保自之公民自由,做法和英国人没有什么不同。英国人几乎从有历史以来,就会用书面文件、各类章程对抗王权,保卫自权利。革命夕,康涅狄格一名士宣告说,英国人「急切想要维护」自的权利,「并且完好无损的传承给代子孙」,所以他们不得不一直「把那些权利加载书面,以最严谨的方式获得」最先是约翰王,来是亨利三世,再来是德华一世的「承认、批准、确认」。接着还要「再经过从德华一世到亨利四世各朝一堆法案的认证。库克勋爵(Lord Cook)曾算过,这堆法案总共有三十二个。但除此之外,在各式各样的事例中,这些文件另外还要再获得《权利法案》以及《王位继承法》的认可。」从《大宪章》到光荣革命的《权利法案》,这些文件全部都是一些书面证据,证明英国人心目中来衍生出宪法的那些明确的理原理确有其事。

十八世纪的英国人虽然会讨论英国宪法的基本法,但是却不太会怀疑国会为权贵及人民的代表,以及国家的主权立法机关,确实是那些理原理及基本法律的保证人和诠释者。事实上,国会正是人民遭受王室侵之时,保护人民自由的堡垒,单靠国会就可维护、确保人民的自由。《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人保护令》(Act of Habeas Corpus)、《权利法案》都是国会法案,形式上都是与国会通过的其他法律没有两样的成文法。

因此,如同十八世纪伟大的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指出的,对英国人而言,并无「宪法或政府框架」及「法制」的区别。这些东西全部都是一个东西:国会的每个法案都是宪法的一部分,所有的法律,不论是习惯法抑或是成文法,也都是宪的(constitutional)。因此英国理论家威廉.派里(William Paley)下结论说:「宪的和不宪的这两个字意思就是法和不法。」

没有什么比这个论点和美国人所相信的有更显著的差异了。确实,美国的宪法传统和英国的宪法传统就是因为这种「法的」、「宪法的」的区别,才在革命期间开始分扬镳。殖民地居民在一七六○、七○年代开始逐渐明,国会的法案(譬如说一七六五年的《印花税法》)或许都法,亦即都是按照大家认可的方式制定的,但这样的法案并不因此而可以自视为宪,或是符使英国宪法之所以是英国宪法的权利与正义基本原理。英国的《权利法案》和一七○一年的《王位继承法》确实只是国会的成文法,但是,美利坚这边的殖民地居民却坚持,「其本质比订定收税路(turnpike road)的成文法崇高多了。」

在这样的讶璃之下,美国人开始认为必须将英国宪法的基本原理提升到立法及政府治理制之上,超越此两者而存在。一七六八年,塞谬尔.亚当斯说:「在自由各州,宪法均已确立;由于最高立法机构的权和权威来自于宪法,若是越于宪法之上,必将毁其自基。」因此,一七七六年美国人开始为新独立各州制定州宪法之时,无可避免均设法将之加载书面文件。因此,一七七六至七七年间的各州宪法,于立即翻译为各种欧洲语文版本之,迅即引发各国开明人士的遐想。

不过,将宪法清楚界定为基本法,有别于一般的立法以及对政府的规范是一回事,如何使这种区分有效实践却是另一回事。由于各州宪法是由各州议会所定,所以顺理成章各州议会也可以予以修正或改。一七七六年的制宪者有一部分人士了解这个问题,也处理了这个问题。特拉华州订定修改宪法必须以七分之五绝对多数通过才可以。马里兰州则是规定连续两个会期有三分之二通过即可修改。不过,大部分的州都是视同一般法规那样实施州宪法。显然,每一个人都相信宪法是特别法,但谁都不知实质上如何实施方能使之名副其实。

独立宣言之的那几年,美国人拚命要解决分别基本法和成文法的问题,其中最坚持的莫过于杰佛逊。一七七九年,杰佛逊从经验中了解到「人民为一般立法目的选举出来的」议会无法约束继任议会的行为。因此他明「宣告他在维州所立的《宗自由法》不可撤销,在法律上是没有效的。不过,我们是自由的」,他在一七七九年这一项法案中以充挫折的语气写说:「可以宣告,也确实要宣告……此不论通过什么法案来废止现有的(法案),或限其适用范围,都是侵犯自然权利的。」他这样说实际上是给维州未来的议员下了一符咒。

但是他知光是这样纸上宣告是不够的,他还需要多所作为。因此,一七八○年代之时,他和朋友麦迪逊两人都急切想要为维州「制定一部真正的宪法」。他们说,目的这部宪法其实只是一「法令」,「没有高于同一任期内其他法令的权威」。他们想要的是「永久的」、「别的议会无法改」的宪法。用杰佛逊的话来说,唯有「用高于议会的权」才有办法制定出这样的宪法。一七八○年代初,杰佛逊开始撰写《维州笔记》(Notes on the State of Virginia)之时,制宪问题的答案开始浮现。「想要建立议会所定普通法案无法改的政府」,杰佛逊说,「人民必须委任有特殊权的代表。这些代表并因此召开会议或代表大会来组织、建立其政府。」

一七八○年,州显示了这样的途径。这一年,州召开了特别指定以制宪为目的的制宪会议,来还把制定出来的宪法付给人民批准。因此,一七八七年费城会议起草新的国家宪法之,他们自然也知下一步该怎么做。他们宣布,必须召开完全为批准宪法而召开的会议,由参加这种会议的代表来批准新的宪法。这样的宪法会议和批准的程序让人民掌了实际的制宪权。如同欧洲一些开明人士来的理解,这样的程序安排是美国革命对人类政治最独特的贡献。

但是,美国革命的贡献却不止这桩而已。牢牢掌「宪法是不受州法律侵扰的基本法」这个概念之,一七八○年代,一些州法官在个别的案例中小心翼翼的开始对州议会实施的法律施加约束。譬如说维州最高法院法官乔治.维斯(George Wythe)于一七八二年,实际上告诉议会的是:「你们的权威有这样的限制。到这里为止,不可以再过去。」美国谗候的司法审核制度,此时已开始踟蹰起步,来才让普通法院的法官有权判决州及联邦议会的法案是否宪。

司法审核制的发展非常缓慢。十八世纪的人民,就算本也认为州议会所立的法案有很多都不公正、不宪,要他们接受非选举出来的法官可以搁置民选议会制定的法案,也很不容易。在他们看来这是越权行为,很不民主。不过,詹姆斯.艾尔戴尔早在一七八七年就已经看出美国人赋予宪法的新意义其实厘清了法官审核法律的责任。他不久之就奉派为新成立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他说,在美国,宪法并非只是「基本法」,而是特别的,人民制定的「书面法律……限制议会的权,议会每一项权的行使都必须比照该法律。」法官并不是宪法的仲裁者或立法权的篡夺者,而是藉由应用适当法律以履行其职责的司法官。面对人民特别制定的「基本不可废除的法律」,以及议会所实施违宪的普通法令,必须在两者之间判决之时,他们只要决定哪一种法律比较优先即可。艾尔戴尔下结论说,法官不可规避行使此种权威,因为在美国,宪法不是「纯然想象之物,众人对之可以有一万种意见。宪法是成文文件,人人都可能助之,因而法官也不得任意视若无物。」

尽管艾尔戴尔说众人对宪法会有一万种意见这个数目可能并不正确,但是他所说的美国的司法权谗候会有的走向却说对了。正因为这条路已经铺就,所以才会有最高法院大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一八○三年对「马伯瑞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的判决,以及烈争吵下司法审核制的发展,而欧洲人很就觉察到美国正在发展这种制度。

美国的联邦法院和欧洲及以列的宪法法院不一样。美国联邦法院并非背负宪法责任,做普通法律裁决的特殊法院。这种区别非常重要,但是其意义却不容易理解。欧洲、以列的宪法法院就是因为很特别,所以他们有相当复杂的委任制度,以免法院产生派属。以列的委任制度是间接制,而且相当程度脱离以列国会(Knesset)政治。但是我们从近年的一些事件看得很清楚美国没有这种间接委派法官的制度。因此,若要在参议院取得绝对多数票让联邦法官任命案通过,针对任命案行议事阻挠就是成了必要之举。但这其实只显示法官在我们的宪法制中已经得非常重要。

十八世纪,「成文宪法和普通法律截然有别」这种观念确实非常重要,但这并不是美国人偏离其英国传统之所产生种种差异当中最大的。美国宪政之有别于英国以及当今大部分民主国家的宪政,最大的差异其实在于三权分立。

谁有权代表人民?

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Spirit of the Laws)当中曾经称赞英国宪法把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别得很清楚。但孟德斯鸠其实并不了解十八世纪英国宪法发生的一些事情。英国在十八世纪跌跌状状成为现代的责任内阁国会制之际,立法(国会)和行政(国王的那些大臣)的分际事实上也开始得模糊起来。此时英国制的关键之处在于国王的那些大臣同时兼国会议员。这种连结,美洲殖民地人民认为很「腐败」,休谟说这是种「权」(influence)。一七七六年,美国人决心将之摧毁。

所以在一七七六年,他们在州宪法中就排除掉了议会议员中来自行政部门的人员,如同纽泽西的宪法所宣告的:「本政府的立法部门将因此在最大程度上免除了腐败的嫌疑。」来的美国宪法也在其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了这种权分立,因此也防止了责任内阁政府在美国的发展。就这点而言,美国的宪政主义可以说是未曾产生什么影响,因为全世界各国的民主政府来实行的大部分都是英国那种国会型政府。

不过,这只是英国宪政和美国宪政之间较为表面的差异,表面之下其实还有一些较为本的差异,致使美国的政府概念和政治概念几乎和全世界国家都不一样。这种差异,其中第一个是「代表权」问题。

一七六○至七○年代间,英国人一直在争吵英帝国的本质问题,期间英国曾经想要赋予国会对殖民地课税的正当理由而未果。他们争辩说,全世界的英帝国子民都要透过所谓的「实质代表权」这种制度遵守英国国会通过的法案,美洲殖民地的人民也不能例外。英国人说,美洲那些殖民地居民纵然事实上和英国「十分之九的人民一样,未曾选举自己在下议院的代表」,但无疑仍是「英帝国下议院的一部分,而且还是很重要的部分:他们在国会中有代表,就如同那些选举时没有声音的英国居民在国会中也有代表一样。」

对于英国国内大部分的主流英人而言,这种说法有它的理。经过几个世纪的迁,英国的选区不论在形制或幅员方面都得非常混。有的选区很大,区内有数千选民;有的很小,小到控制在一个大地主手里。很多选区没几个选民,有一些所谓「腐败选区」(rotten borough),连居民都没有。例如邓维契镇(Dunwich)虽然早已沉没在北海底下,但是年年都有代表出席国会。相反的,十八世纪突然扩张的曼彻斯特、伯明翰等大城市却从来不曾推选代表出席。英国为这种象辩护,声称国会中每一个议员都代表全英国,而非仅代表他的选区。照埃德蒙.柏克所说,国会并非「代表各种相互敌视之利益的使节,不是作为各种利益的代理人及提倡者,各拥其利,互相反对的集会。而是一个国家、一种利益的协商会议,是一种全会议。」本来是有规定要国会议员必须是住在他所代表的选区,但这项规定久以来没有人理会,所以现在就更非必要。据这种「实质代表权」概念,在英国,人民的代表并非从选举产生。推举代表时,选举过程仅是其附带,主要是据议员和他所代言的人民之间可能有的共同利益,但这些人民包括并没有把选票投给他们的人,譬如殖民地人民就是。

英国声称美国人和曼彻斯特、伯明翰那些未曾投过票的市民一样,在国会都有「实质的」的代表,美国人对这种说法强烈不以为然,开始以「真实」代表权概念战「实质」代表权概念。美洲殖民地人民宣告说,如果他们在议会中没有正当的代表,那么他们不但必须直接投票选举这些代表,而且这些代表的人数还必须和他们所代言的人规模呈相当比例才可以。一七六五年,萨诸塞的詹姆斯.奥蒂斯(James Otis)就质问说,英国人一直用曼彻斯特、伯明翰为例来为国会缺乏美洲人代表一事辩,到底有何目的?英国下议院始终没有这两个城市的代表。奥蒂斯说:「如果连这种大地方都没有代表,现在也应该要有了。」

在英国有意义的,在美国却没有什么理。新世界的选区和英国不一样,不是传袭数世纪的历史产物,而是新近常太杏的制度,和人扣边化连萨诸塞每有新市镇形成,弗吉尼亚每有新的郡成立,都会按惯例派遣代表参加当地殖民地议会。这种「真实代表权」制度着重的是地方选民和他们的代表之间最密的连结。美国人和英国人不一样的是,他们相信议会代表必须是他所代言之人民当地的居民,地方上的人民也有权指示他做事。这些代表实际上就是他们地方上派出来的使节,但之柏克却说他们不应该是这种人物。美国人既然认为他们的地方必须要有多多少少符比例的代表才公平,所以来就把这项规定写了他们的革命宪法中。简而言之,美国人之坚信「真实代表权」,这其间或许已经显示了现代世界所曾见过的人民对政府治理最充分而公平的参与。

由于这种真实代表权是建立在人民对其所选之人的不信任之上,所以他们就开始推一种最明确、最宽松的「同意」表示法,而通常这指的就是投票。在英国,利益换使他们那种实质代表权有了意义,但是这种相利的情形在美国却非常稀少。所以,如果代表不是真的由选民选出,他们将难以信任代表真的会为本地选民的利益讲话。因此在美国,选举过程就成了确立真实代表权的要件,而不是附带之物。

真实代表权因此成美国宪政及政府治理之所以特异的关键点。人民希望他们选出来的官员每一方面都和他们一样,不只理念一样,宗信仰、种族、社会阶级也要一样。一七七五年,费城人民在他们的革命委员会当中就召集了众多的老会徒、工匠和耳曼人。美国人早在此时就已经在表达一个理念,那就是选举出来的代表不只是「为了人民」而已,而且也应该是「属于人民的一员」。

所以,「不信任」成了美国民主政治的源头。确实,这种不信任有时候非常严重,到连代议程序都遭到质疑;一些众、无法可管的团还跑出来宣称,他们替人民代言比那些选出来的代表来的真实。一时之间,好像各路人马、各种机构都可以代表人民一样。然而实际上,官员不论获得多少选票,都无法充分代表人民。

,这些截然不同的「代表权」理念区分了英国和美国的宪政系。在英国,国会之所以拥有主权——英国最终、至高、无可分割的立法权威,是因为国会现了整个社会、领土内的所有阶级,一切都在其范畴之内,其外无任何一物。然而,换成在美国,主权却是在人民手里,不在其代理人手里,甚至不在代理人总鹤剃的手里。美国人民和英国人民不一样,从来不曾被代议过程淹没或消失。

美国人提到「主权在民」之时,意思并非只是说政府由人民衍生而来。美国人的「主权在民」指的是整个社会最终、至高、不可分割的立法权威始终保留在人民手里,不在他们的代表或任何代理人手里。依照美国人的想法,所有的公共官员,可以说都是由人民「借予」权而成为不受人民信任的代理人,这一份借予的权随时都可收回。

不过有一点很重要,必须要指出的是,一七八七年的制宪会议起草的宪法之所以没有纳入权利法案,这是因为一七八七年制宪会议将要结束之际,虽然有一名与会代表建议必须要有权利法案,不过这项议却被与会代表否决。他们否决的理论依据是说,在英国,国王特享的权是早先就已存在,所以才需要以权利法案予以节制;但是在美国,所有的权在人民手中,由他们把一部分权给各个代理人,所以也不需要另外再设权利法案或保护法案。然而,对很多人而言,这种立论实在太过奇巧,麦迪逊等人来只有让步,承认必须设置修正条款。这些修正条款的十条来就成了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

由于这样以非比寻常的眼光看待人民,美国人才构想出联邦主义这种东西,也就是中央与地方权分立制度,非常了不起。美国人创造了同时适用于一地的「国会」和「各州议会」两种议会,在同个地方行使两种权,因而为这个世界提供了新的政府组织法。来的数十年间,欧洲、拉美各地的自由主义改革派面对强烈的地方忠诚而要组织中央政府之时,开始懂得参考美国的联邦主义。一八四八年德国的改革派推建立邦联国家(confederation),援引的就是美国的联邦制度。瑞士的自由派改革者说美国宪法是「建立共和制公众生活的典范与模型。在这种组织中,全和部分都是自由而平等……新世界已经为所有的族群、州及国家解决了这个问题。」但有鉴于此时美国已陷入内战之的联邦危机,瑞士人这一番话其实是热烈有余,准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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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美利坚:美国的建国理念及其历史反思(出版书)

打造美利坚:美国的建国理念及其历史反思(出版书)

作者:高登·伍德/译者:廖世德
类型:史学研究
完结:
时间:2026-06-05 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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